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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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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2017年6月28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執行在移動智慧終端上、向用戶提供資訊服務的應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資訊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應用軟體瀏覽、搜尋、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釋出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七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保安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使用者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二)建立健全使用者資訊保安保護機制,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使用者同意。

(三)建立健全資訊內容稽核管理機制,對釋出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使用者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使用者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五)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製作、釋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式。

(六)記錄使用者日誌資訊,並儲存六十日。

第八條 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稽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保護使用者資訊,完整提供應用程式獲取和使用使用者資訊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釋出合法資訊內容,建立健全安全稽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釋出合法應用程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式提供者,視情采取警示、暫停釋出、下架應用程式等措施,儲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