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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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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資訊交流的健康發展,國務院特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6-02-01

實施時間:1996-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資訊交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資訊網路進行國際聯網,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網際網路絡、專業計算機資訊網路、企業計算機資訊網路,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同外國的計算機資訊網路相聯接。

(二)接入網路,是指通過接入網際網路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路;接入網路可以是多級聯接的網路。

(三)國際出入口通道,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通道。

(四)使用者,是指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使用者是指具有聯網帳號的個人。

(五)專業計算機資訊網路,是指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資訊網路。

(六)企業計算機資訊網路,是指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資訊網路。

第四條 國家對國際聯網的建設佈局、資源利用進行統籌規劃。國際聯網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資費政策,以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國際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即: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者實行逐級管理,對國際出入口通道統一管理。國家鼓

勵在國際聯網服務中公平、有序地競爭,提倡資源共享,促進健康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國際聯網的安全、經營、資費、服務等規定和標準的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條 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提供網際網路絡地址、域名、網路資源目錄管理和有關的資訊服務。

第七條 我國境內的計算機資訊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通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八條 已經建立的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中國金橋資訊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網際網路絡,分別由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管理。中國公用計算機網際網路、中國金橋資訊網為經營性網際網路絡;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為公益性網際網路絡。

經營性網際網路絡應當享受同等的資費政策和技術支撐條件。

公益性網際網路絡是指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網際網路絡。

公益性網際網路絡所使用通道的資費應當享受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建網際網路絡,必須經部(委)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提互動聯單位申請書和網際網路絡可行性報告,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提出意見並報國務院批准。

網際網路絡可行性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網路服務性質和範圍、網路技術方案、經濟分析、管理辦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條 接入網路必須通過網際網路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必須具備《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向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提交接入單位申請書和接入網路可行性報告。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在收到接入單位申請書後2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接入網路可行性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網路服務性質和範圍、網路技術方案、經濟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條 對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以下簡稱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經營許可證由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頒發,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年檢制度。

跨省(區)、市經營的接入單位應當向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在本省(區)、市內經營的接入單位應當向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授權的省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

經營性接入單位憑經營許可證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向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辦理所需通訊線路手續。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為接入單位提供通訊線路和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者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資訊網路必須通過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三條 使用者向接入單位申請國際聯網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檔案,並填寫使用者登記表。

接入單位應當在收到使用者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使用者。

第十四條 郵電部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國際聯網出入口通道管理辦法,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制定網際網路絡管理辦法,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接入單位申請書、使用者登記表的格式由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有責任向互聯單位提供所需的國際出入口通道和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並定期收取通道使用費。

互聯單位開通或擴充國際出入口通道,應當到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辦理有關通道開通或擴充手續,並報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在接到互聯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100個工作日內為互聯單位開通所需的國際出入口通道。

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與互聯單位應當簽定相應的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必須建立網路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路資訊保安管理工作。

互聯單位應當與接入單位簽訂協議,加強對本網路和接入網路的管理;負責接入單位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為接入單位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接入單位收取聯網接入費用。

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使用者簽定使用者守則,加強對下級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管理;負責下級接入單位和使用者的管理教育、技術諮詢和培訓工作;為下級接入單位和使用者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下級接入單位和使用者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使用者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使用者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資訊;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使用者有權獲得接入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義務交納費用。

第十九條 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儲存與其服務相關的所有資訊資料;在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時,應當及時提供有關資訊資料。

國際出入口通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每年二月份向國務院資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有關網路執行、業務發展、組織管理的報告。

第二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祕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資訊;發現有害資訊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計算機資訊網路不得經營國際網際網路絡業務。

企業計算機資訊網路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只限於內部使用。

負責專業計算機資訊網路、企業計算機資訊網路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執行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網路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路資訊保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者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臺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資訊網路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