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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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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在生活當中,我們的行為會受到各種規則的制約,正常情況之下,我們都會遵守社會的規則和法律法規來行事。不過在一些特殊的意外情況之下,我們為了保護自己或者是他人的財產免遭一些傷害,很可能會做出一些違反法律或者是其他管理規定的事情,例如緊急避險有可能就會引起交通事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自己還要承擔同樣的責任嗎?

對於緊急避險而言,我國有著明確的規定,通常來講,如果想要認定為緊急避險的話,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這三個條件,如果有任何一條不符合的話,那麼行為是不被認定為緊急避險的,所以也就可以當做正常的交通事故來處理。

一、緊急避險的三個條件:

1.第一就是當時必須存在著正在發生而且非常具有破壞力的危險行為。該行為可以危害的是本人利益,也可以危害的是第三人利益,包括社會公共利益等等。一定要注意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發生過後或者是即將發生的情況都不屬於緊急避險的範圍。

2.第二個條件是當時必須處於緊急狀態,沒有任何的其他辦法可以逃避危險,而必須要採取當事人採取的這種辦法。由於當事人採取的這種辦法會造成一定的後果,所以儘量還是不要讓這種後果發生的好。如果能有比較和緩的方法,不傷害任何一方利益,就可以解決掉這種緊急情況的話,那麼還是倡導大家使用這種比較完美的辦法。

3.第三個條件就是,如果必須不得已的採用造成他人或者是自己傷害的辦法的話,必須使傷害的值要小於危險可能造成損害的值。也就是平常我們可以理解的,放小保大。注意這個限度必須是小於等於和大於都不可以,由於緊急避險犧牲的是沒有任何責任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該犧牲的利益是不可以超過本身受到危險利益的,否則對於第三人來講就不公平了。

如果在現實生活當中有人的行為符合了這三個條件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如果是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的話造成的任何損害,緊急避險人是不承擔任何後果的,而由造成危險的人來承擔後果。

二、一些特殊情況:

1.當然,如果沒有任何人造成危險,而是用一些意外事件和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的話,那麼緊急避險人同樣也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2.如果出現緊急避險而引起了交通事故的話,緊急避險人,也就是交通事故本應該的責任一方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誰引起的這個危險的情況,誰就承擔這些交通事故的責任。

3.緊急避險本身是對於較大一方利益的保護,同時這個規定也體現了對於該緊急避險人作出決定的一種鼓勵,在一定會有一方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之下,避免了較大的損害而犧牲了較少利益,也是一種不得已的行為。當然,對於受害者的損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應當全部的賠付,這是對其失職或者是對於他人侵害的一種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