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緊急避險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4W)

一、緊急避險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緊急避險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如果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若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可免責。關於緊急避險合法的免責事由,如下: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其次,它是在處於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採取的

二、緊急避險的內容

①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採取的緊急措施。

②緊急避險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構成:

1.必須存在正在發生,並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

2.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採取避險措施;

3.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不採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

三、緊急避險示例說明

①甲駕客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對面乙駕貨車因剎車失靈向其直衝過去,如兩車相撞必然造成人員傷亡,甲只得將客車駕向路邊避讓,貨車得已安全通過,但客車卻撞倒了路側騎摩托車的丙,致丙輕傷。

在此事故中,雖然客車貨車並未相撞,但客車撞傷丙的行為是為了避讓乙所引起的險情,屬緊急避險,故乙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②某客車司機A為避免與一輛B駕駛的逆向行駛汔車相撞而造成車毀人亡的後果,將車急駛上人行道,撞毀了貨攤,並致數人輕傷。同樣,人貨並非B的車所撞,但因險情是B所引起,B應對事故負責。

總之,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