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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緊急避險行為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故整個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的當事人承擔;2、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3、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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