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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存在衝突?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04W)

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存在衝突?

一、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否存在衝突?

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存在衝突。實際上這兩種費用的話它就是同一個性質的東西,但是說法是不一樣的,前者是通過當事人角度闡釋的,所以在進行相關的賠償方面的申請的話只需要選擇其中一個就可以了,並不能夠同時的來進行索賠。住院期間誤工費和停職留薪是有衝突的,因此受害者不能同時獲得。因第三人侵權致工傷引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的處理,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實質上屬於同一性質的賠償專案,且從民法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出發,二者不宜兼得。

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性質認定。

一些地方勞動仲裁、法院的做法認為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法律基礎不同,一個是屬於意思自治的人身損害範疇的私法,適用過錯原則,一個是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公法範圍,實行無過錯原則;只要有交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就可以享受待遇,二者計算標準不同,因此性質不同,不適用民法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

筆者認為,我國工傷保險領域立法起步相對較晚,工傷保險法規有效彌補了民事法規保護力度單一不足的缺陷。但是簡單地把二者歸類定性為私法公法性質並不妥當。因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同一賠償專案往往會同時涉及社會保險法規和民事法規,比如醫療費、護理費。早期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現行司法實踐中將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扣除專案是較普遍的作法,那麼將誤工費作為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扣除專案也並無不妥。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雖基於不同的法律規定,但從作用來看,兩者均系對勞動者因遭受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的補償,實質上屬於同一性質的賠償專案。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系本質上相同的專案在司法實踐中也逐步得到認可。如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也認為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系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本質上相同的專案。停工留薪期工資並不屬於因繳納工傷保險而形成的保險待遇,而是保險法規從保障勞動者工傷治療(恢復)期間待遇不減少出發而作的規定。

二、從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進行分析。

依據我國民事侵權賠償理論,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是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故這種賠償也稱為補償性賠償,其適用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填平原則,全部賠償之後即填平。填平就是將受害人的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也即按實際賠償原則,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當事人如果需要在醫院裡進行住院治療的話,那麼此時不可避免的就會耽誤到工作,這種工作是有工資發放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當中的致害方,他需要承擔這樣的一種損失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