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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工傷和交通事故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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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申請工傷和交通事故衝突嗎?

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假如我們不幸遭到了交通事故,就會有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說實在上班出差的過程中遭遇車禍,這既屬於交通事故,又屬於因公受傷,那麼這個時候同時申請工傷和交通事故衝突嗎?

一、法律條例

96年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8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原文在這裡我不再複述。這個試行辦法的大概意思講的是,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裡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裡得到的賠償低於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96年試行辦法的原則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後,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後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

二、那麼當發生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重疊時,確究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呢?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於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於社會強制保險,但這並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張三)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係,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後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三和李四之間是侵權法律關係,發生侵權事故後,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並行的法律關係,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 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 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佔。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五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後,同時就從你那裡得到了向致害人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係向王五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 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五撞傷後,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後,還可依侵權法律關係,向王五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五求償的代位求償權。 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係獲得賠償後,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係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三、注意

在實務中,由於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並且,在具體索賠時,由於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後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同時申請工傷和交通事故衝突嗎?法律是會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利的,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工傷,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受傷的情況既屬於交通事故,又屬於工傷,那麼就可以同時進行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申請,但是要注意程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