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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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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賠償標準是什麼?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根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1、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

2、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所受的直接實際損失為限,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區域性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區域性損失而導致的貶值;

(2)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應當折價賠償。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範圍

(一)直接財產損失

對於直接財產損失,通常適用“全部賠償”的原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即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並根據這幾個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

所謂“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專案有:停運損失、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綜上所述,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區域性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已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