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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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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因交通事故致亡,可以主張醫療費。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流程有什麼?

1、現場勘查

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警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行政處罰

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行對責任人作出處罰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4、組織賠償調解

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出現交通事故,進行索賠的第一步是現場調查,由交警部門勘查現場,並出具現場勘查記錄。第二步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項工作也是由交警部門進行的。第三步是行政處罰,最後一步是組織賠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