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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6.9K)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上級申請複核或者申請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有哪些規定?交通事故認定複核辦理程式和時限是多久?本站小編在下文詳細介紹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制度,請看下文。

一、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支隊事故處理科

二、責任人

事故處理科實行科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科長主持科內全面工作,並對科內工作負全面責任,科內其他人員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核責任人為科長、承辦人。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當A角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時由B角承擔。

三、權力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四、辦理條件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支隊事故處理科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五、辦理程式和時限

(一)複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二)受理複核申請,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接到當事人申請複核申請書後,由事故處理科及時通知事故各方當事人和辦案單位,辦案單位接到支隊複核通知後應當在五日內將案卷材料提交支隊事故處理科。

(三)審查複核內容。支隊事故處理科自複核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複核申請要求對案卷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事故處理科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支隊應當終止複核。

(四)作出複核結論。支隊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複核意見:

(1)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2)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六、監督檢查

(一)建立複核層級審批制度。

(1)承辦人通報案件情況,並提出初步意見;

(2)道路交通認定複核委員會按要求進行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3)會議主持人綜合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委員會成員無異議或半數以上無異議,即形成本次會議決議;

(4)指定專人負責複核會議的記錄。

(二)支隊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三)接受社會監督。

(四)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複核人員在行使職權過正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對符合複核條件不進行受理的。

2、違反法定程式作出複核結論的。

3、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6、其他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複核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科內集體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科長為責任人。

4、複核結論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支隊紀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關當事人安排的娛樂活動或收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給予記過或記大過;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權力執行風險表現:

1、無故不受理或不及時向領導提出擬辦意見。

2、案件承辦人員從複核當事人獲得任何有損職業判斷的利益,影響公正客觀地作出複核結論,如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接受複核當事人安排的請吃或娛樂活動,收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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