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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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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

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標準是怎樣  

《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凶素,綜合予以確足。但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未對賠償數額做出統一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收入差異較大等原因所致。司法實踐中,各地為統一裁判尺度,有做出區域性規定的,如山東省掌握在5萬元以下。

目前我市法院在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時,大多也按5萬元以下掌握,但也有個別案件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隨意性較大,有的判決數額高達10萬、20萬,甚至更高。這種情況一定要糾正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要作用就在於撫慰 ,發揮的是一種心理安慰作用。

計算原則

一是概算規則。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賠償算定,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將案件情況分為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後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經濟狀況和受害人資歷這四種因素,基中前三種是著重考慮的因素。在計算時,首先按照當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限額、分成低、中、高三個檔次,按前三種著重考慮的因素確定適用哪一個檔次;然後再按照其他因素在這一檔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動,最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二是比照規則。現行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比照該規定算定賠償數額。目前立法有規定的只有《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物件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三、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併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併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