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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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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

隨著我國公路建設的發展和機動車輛擁有量的擴大,近年來道路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涉及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案件也隨之上升。交通事故對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可能會帶來精神傷害,而當事人在起訴時都有可能附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站小編為你整理近年來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

1、2004年11月10日,瀋陽市中級對曲樂恆訴張玉寧的“道路賠償案”做出的終審判決,判決張玉寧賠償曲樂恆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費等13項費用共計2342353元人民幣,其中精神撫慰金70萬元。對於原告提出的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法院認為,因張玉寧過錯,致使曲樂恆不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無法從事他喜歡的足球運動,結合張玉寧的經濟能力,判決70萬元精神撫慰金是適當的。

2、2004年9月,備受關注的北京奧拓車二環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寰賠償死者曹志秀的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4萬元。法院認為,曹志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劉寰對於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根據曹志秀、劉寰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其二人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礙(六級傷殘),為維護自己的性權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將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該院一審判決責任人除向其丈夫賠償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09207元外,還支援了該妻子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的請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判的一起案,判決肇事方賠償死者家屬28萬餘元,其中有10萬元是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死者年今20歲,作為家中的主要經濟來源,其死亡給原告(其父母)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訴請的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應予支援。肇事司機與車主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三、部分地區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相關標準

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下發的2004年《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計算辦法》第六條規定:(一)當事人死亡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00元(含本數,以下類同)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死者近親屬多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精神撫慰金總數50000元以下的金額計算,由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二)當事人身體因傷致殘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3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並依據相應傷殘等級,按照每個級差10%遞減計算。(三)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傷雖未致殘,但達到輕微傷、輕傷、重傷損害程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按照總數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額酌情給付。

2、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省公安廳2005年9月釋出的《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萬安縣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精神撫慰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具體列舉了十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按其侵權行為的性質而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至五百元不等。

4、2001年3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首次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賠償制度,而且對賠償金額未加限制和封頂。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死亡,當事人可據此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可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及經濟能力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四、確定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所考慮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一個十分複雜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並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筆者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在此建議考慮以下參照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所要考慮的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包括侵權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的場合和次數、持續時間,致害人的認識態度以及對恢復受害人的權益的態度,侵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及承受能力等各種因素。

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應考慮侵權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短期的,長期的,還是永久性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影響較為嚴重的,其賠償數額應相對較高。該損害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受傷情況、傷殘等級評定,等級越高,賠償數額越高;反之,賠償數額低。如果出現植物人、癱瘓人、孕婦胎兒死亡等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應作為特殊情況考慮提出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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