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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與王XX、高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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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XX,男,1977年9月2日生,漢族。

劉XX與王XX、高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委託代理人張XX、樊XX,修武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X,男,1982年12月13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秦麗萍,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男,1976年12月18日生,漢族。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負責人夏XX,經理。

原告劉XX訴被告王XX、高XX、河南省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原告於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劉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範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