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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是私了還是公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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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是私了還是公了好?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選擇公了或私了,其中公了就是走法律程式,而私了的話就是當事人之前自行協商解決。那麼交通事故私了還是公了好,這讓很多當事人都感到疑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介紹吧。

進行交通事故處理是私了還是公了好

在不影響保險理賠,不影響準確確定肇事各方責任的情況下,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是比較好的交通事故解決方式,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對保險理賠或者肇事各方責任的確定有影響,應當報警,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1)過程簡單。“私了”交通事故可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還為此與對方成為了好朋友,“不打不成交”。有些當事人“私了”之後,分手之時還不忘幽默一把:“這麼多車偏偏咱們倆撞一塊了,緣分哪”。

2)手續簡便。“私了”交通事故所佔用的時間較少。在“一寸光陰一寸金”的今天,花錢買時間已成為一種時尚。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寧願多賠付一些錢款給對方將.事故儘快“私了”,也不願意多費口舌、浪費時間,此乃明智之舉。

3)免於處罰。“私了”交通事故因為?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再被追究處罰,僅留存在自己心裡成為自戒的一個教訓。免去的處罰金可以為了順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賠付給對方,形成一種良性迴圈。聽一名有過“私了”事故經歷的朋友調侃,他把免去的處罰金當成政府對自己用實際行動緩解交通擁堵行為的一種獎勵。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於當事人不知道有允許“私了”的規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轉為報警,“招”來警察進行處理。對於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對於後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點:

1)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雙方對事故的損害後果認定不一致,認為已經超出了可以“私了”的範圍而“招”警察介入;

3)雙方雖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疑異,但對如何賠償或賠償款數額達不成一致的意見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當事人熟知法律,認為該事故中具有法律規定的七種不允許“私了”的情節而“招”警察介入;

5)當事人不報案,但警察機關接到了群眾報案,或是警察機關通過電視監控發現該事故現場,通知巡邏民警前去處理;

6)有些當事人對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是處於對政府的一種信賴,認為讓警察處理比較保險,可以及時得到賠償。

不管以上何種原因,只要警察介入處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進行:

查驗當事人的身份(如駕駛證、身份證等)→勘查現場→向當事人瞭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認定事故發生的事實→確定責任→應雙方口頭申請調解賠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私了”與“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處

從處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與“公了”的內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點: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可以就賠償問題“討價還價”;“公了”事故時,警察只按照責任的劃分及法律規定作出原則性的結論,而不參與當事人之間具體的“討價還價”和轉交現金。

“私了”事故時,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或對責任確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現場“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時,只要警察認為事故事實清楚並已確定了責任,就必須撤除現場,即使當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強制撤除。

“私了”事故,不存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問題;“公了”事故時,警察必須履行職責,對證據確鑿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雙方當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後又出現爭議的,能否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

如果當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離現場後,對事故事實或賠償問題又產生了爭議,可以要求交通隊繼續處理,但是,當事人必須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事故文字記?材料,由交通隊辦案人員確定當事人責任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私了”和“公了”的特點都各有所長,到底選用哪種方法,“大主意還得您自己拿”。一般說來現在道路上的車輛這麼多,尤其在上下班和節日期間,各種車輛都在集中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難免,遇到小的交通事故,與其慪氣吵架或報警,讓成百上千輛車堵在上“陪綁”,還不如雙方共同選擇“私了”的方法解決事故。

如果當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證據或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交通隊辦案人員只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通過對交通事故公了與私了的對比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公了和私了各有各的好處,各有各的優點。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才能選擇出比較好的解決方式。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