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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是訴訟還是私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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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是訴訟還是私了好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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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交通事故賠償是訴訟還是私了好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1)過程簡單。“私了”交通事故可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還為此與對方成為了好朋友,所ν“不打不成交”。君不見有些當事人“私了”之後,分手之時還不忘幽默一把:“這麼多車偏偏咱們倆撞一塊了,緣分哪”。
2)手續簡便。“私了”交通事故所佔用的時間較少。在“一寸光陰一寸金”的今天,花錢買時間已成為一種時尚。實踐中,有不少當事人寧願多賠付一些錢款給對方將.事故儘快“私了”,也不願意多費口舌、浪費時間,此乃明智之舉。
3)免於處罰。“私了”交通事故因為?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再被追究處罰,僅留存在自己心裡成為自戒的一個教訓。免去的處罰金可以為了順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賠付給對方,形成一種良性迴圈。聽一名有過“私了”事故經歷的朋友調侃,他把免去的處罰金當成政府對自己用實際行動緩解交通擁堵行為的一種獎勵。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點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於當事人不知道有允許“私了”的規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轉為報警,“招”來警察進行處理。對於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對於後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點:
1)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雙方對事故的損害後果認定不一致,認為已經超出了可以“私了”的範Χ而“招”警察介入;
3)雙方雖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疑異,但對如何賠償或賠償款數額達不成一致的意見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當事人熟知法律,認為該事故中具有法律規定的七種不允許“私了”的情節而“招”警察介入;
5)當事人不報案,但警察機關接到了群眾報案,或是警察機關通過電視監控發現該事故現場,通知巡邏民警前去處理;
6)有些當事人對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是處於對政府的一種信賴,認為讓警察處理比較保險,可以及時得到賠償。
不管以上何種原因,只要警察介入處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進行:
查驗當事人的身份(如駕駛證、身份證等)→勘查現場→向當事人瞭解事故發生的有關情況→認定事故發生的事實→確定責任→應雙方口頭申請調解賠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