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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有什麼基本特徵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1.98W)

預期違約制度,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徵:
1、預期違約只是一種對將來可能違約的語言或行動上的表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對合同義務的已然確定違反,所以從本質上來說,它只是一種“可能上的違約”或“一種毀約的危險”。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當期限未到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也沒有法定的義務去清償。債權人不得違反雙方均享有的期限條件而提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
3、預期違約的救濟方式不同於實際違約。實際違約包括了“拒絕履行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受害方可以實際違約而請求各種不同的救濟方式。
4、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者的法律構成不同,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默示毀約方並不是把自己將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前不會履行合同義務的態度明確肯定地向對方傳達,而只是通過其行為向對方隱晦地表示將不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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