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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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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甚至多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預期違約也就是叫做先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那麼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是什麼?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的內容。

合同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

1、預期違約只是一種對將來可能違約的語言或行動上的表示

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對合同義務的已然確定違反,所以從本質上來說,它只是一種“可能上的違約”或“一種毀約的危險”。合同簽訂後,一方以明確肯定的方式向對方表示將不履約,構成了明示毀約;一方以自己的行為向對方表明將不履約,構成了默示毀約,故而受害方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然而現實的經濟生活複雜多變,在合同簽訂後,雙方可能約定很長的履行期限,或有分期履行的狀況,一方基於當時的自身的經營狀況表明將預期違約後,可能經過一段時間的自我調整或基於誠實信用的合同的約束力,而重新決定履約,而受害方亦表示接受,則由預期違約而演變成實際違約的可能即不復存在,故而消除了毀約的危險。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

法諺有云“未到期限之債務等於無債務”,就是說,當期限未到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也沒有法定的義務去清償。債權人不得違反雙方均享有的期限條件而提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債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債務人得以此期限對抗債權人的提前履行要求,進行合理的抗辯。但反過來說,期待權同樣是一種權利,債權人可以通過對期限的渡過而完成期待權與現實權的轉化,這樣的權利同樣具有不可侵害的現實的利益。如債務人預期違約,將侵害債權人期待的可信賴利益的實現,債務人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3、預期違約的救濟方式不同於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包括了“拒絕履行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受害方可以實際違約而請求各種不同的救濟方式。

4、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

兩者的法律構成不同,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默示毀約方並不是把自己將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前不會履行合同義務的態度明確肯定地向對方傳達,而只是通過其行為向對方隱晦地表示將不履行義務。

5、預期違約的理論基石是誠實信用原則

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在經過要約與承諾的艱難過程產生後,合同雙方均應秉承互相信賴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時,預期違約方即表示將不履約,勢必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滿後是否會履行合同的誠實信用度的懷疑,亦即當一方當事人預先違約時,對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滿時他必然不會履行合同,從而提前正當地以此制度尋求法律救濟。

6、預期違約制度的實質是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可能發生違約情形時,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濟

在合同法未頒佈實施以前,雖然先期違約糾紛現象在經濟糾紛中屢見不鮮,但由於無法可依,不能有效保護正當的交易秩序。合同法頒佈實施以後,由於預期違約制度的存在,使得毀約方就有可能承擔與實際違約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後果,從而更有效地保護了受害方的利益。

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合同預期違約方面的內容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線上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