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解答>票據糾紛律師解答>

票據行為包括哪些?

票據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73W)

一、票據行為包括哪些?

票據行為包括哪些?

票據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塗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狹義的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負擔票據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狹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六種。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票據法》第二十條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三、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票據的特點在於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四、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麼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五、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票據的預備付款人,或第三人為了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利益,代替承兌人進行承兌,以阻止持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一種票據行為。它一般是在匯票得不到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無法承兌、付款人或承兌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發生。

六、保證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於匯票和本票,不適用於支票。

七、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註明"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經簽名後,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託,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並由行為人簽章後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保"字樣。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並進行簽章後,票據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狹義的票據行為包括六種,這六種行為分別具有不同的含義。在具體操作時,票據當事人所要表達的行為的意思,就是通過票據行為表現出來的。另外,票據上需要記載的內容,一定要寫明準確的日期、金額等等,並進行蓋章,否則票據就不具備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