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要約邀請行為包括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2.63W)

要約邀請可能聽起來比較難理解,其實我們平時生活中經常會接觸到,比如商店郵寄的商品價目表,就屬於商家的要約邀請。那麼什麼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行為又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讓我們一起做個學習瞭解吧。

要約邀請行為包括哪些?

一、什麼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二、有哪些要約邀請行為?

1、寄送的價目表

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 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如購買多少本圖書和某種圖書),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拘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中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2、拍賣公告

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 式。拍賣前一般要刊登或發出拍賣公告,在拍賣當時對拍賣物進行宣傳和介紹。對拍賣公告 ,各國民法典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中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包括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據此,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確認 其為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行為都要發出公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此種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招標人實施招標行為是訂約前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於引誘更多的相對人提出要約,從而使招標人能夠從更多的投標人中尋取條件最佳者並與其訂立合同。而投標則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標在性質上為要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則已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

在申請股票公開發行的檔案中,招股說明書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檔案。它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准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 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股票的人的資訊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檔案。招股說明書通過向投資者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的資訊,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但其本身並不是發行人向廣大投資者所發出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

廣告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包括商業廣告、公益性廣告及分類廣告(找尋人、徵婚、掛失、婚慶、弔唁、招聘、求購、啟事以及權屬宣告等廣告),而狹義的廣告 僅指商業廣告。我國《廣告法》第四百六十四條採納了狹義的廣告概念,即“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由於懸賞廣告一般不屬於商業性廣告,因此不屬於狹義廣告的範圍。那麼商業廣告的性質是什麼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發出商業廣告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

綜上所述,一方發出要約邀請只是希望收到邀請方能夠達成交易,只是發出方的意思表示,不針對特定人群,不具備約束力。要約邀請行為主要包括寄送價目表、釋出拍賣公告、公佈招標公告等。像平時我們接觸最多的商業廣告,也屬於生產廠家做出的要約邀請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