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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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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時效性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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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注意什麼

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檔案,單方發出書面檔案,並保證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提出,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告知出租人決定解約及搬離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為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就提前解除合同的,構成違約。這樣,承租人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實踐中標準往往是三個月租金。雙方在賠償上面發生爭議,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承租人要提供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