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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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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無效不適用返還原則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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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1、先抵押後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房屋的處分權。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設定的租賃權應當無效。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式中是否可以繼續履行,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處理。而破產程式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視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式中,存在終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斷,如果破產財產變更所有權人,則更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上所述,在二手房交易中,經常會涉及到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原則的應用,而根據擔保法相關條款,這個原則同樣可以用於擔保領域。如果是先出租後抵押的,租賃關係不會因為抵押而消除。當然,這裡也有例外,就是財產先抵押再租賃的,不能使用買賣不破租賃這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