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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5.51K)

(一)主體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不僅嚴重破壞國家考試的管理制度,損害眾多考生的教育權和公平競爭權而毒化社會風氣,而且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培養人才機制的正常和健康發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

所謂非法出售、提供,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將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出售、提供給他人。這裡的他人,不僅僅指考生,也包括家長、監考人員、相關輔導教師等。

所謂法律規定,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廣義上講,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等。本罪中的法律規定應當從狹義上理解,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所謂國家考試,應當是指由國家或國家委託的有關部門組織的涉及重要部門、重要行業、重要崗位以及關係重大公共利益的人員的錄用、准許、許可等方面的考試。如教育資源的取得、重要行業的准入資格等。常見的國家考試有大學聯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司法考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