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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可成為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有意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物件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美術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後,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鑑定。文物出境鑑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規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於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徵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於國家的文物發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這裡的私自,是指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出售,是指有償地轉讓。贈給,是指無償地轉讓。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出售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也可以捐贈給國家,但不能賣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更不能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國有圖書館、博物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屬於國家所有,禁止經營管理單位出賣,包括出賣給外國人,更不用說贈送給外國人。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部門從廢舊物資中揀選出的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銀行留用外,其餘的應當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重要文物,應當移交給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能擅自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贈送給外國人,均構成本罪。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稽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

(四)1949年以後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

(五)1949年以後的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六)國家文物局公佈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