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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4.88K)

(一)主體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謂攜帶,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這裡的集會、遊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會、遊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會、遊行、示威。

這裡的武器,是指直接用於殺傷人體的發火器械及彈藥。管制刀具,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定特定人員配置,用於特定範圍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間私自生產、運輸、販賣、購買、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可以瞬間造成人畜傷亡、物品毀壞的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