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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5.43K)

(一)主體要件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行為上多次。多次應當指三次或以上,偶爾的擾亂行為不構成本罪;

二是受到過行政處罰。因多次擾亂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仍不改正;

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至於擾亂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可以是聚眾行為,也可以是個人行為,但不管其手段行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