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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定罪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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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定罪要件是什麼?

在我國很多城市都存在軍事管理區,這種地方一般是不允許普通人靠近的,畢竟是涉及到軍事機密。對於擾亂軍事管理區正常秩序,影響其正常教學、科研和訓練的,公安機關會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嚴重者還會觸犯刑法,那麼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定罪要件是什麼?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定罪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人員即使參加了聚眾擾亂,亦不以本罪論處,但不排除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國防利益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犯罪,行為人往往基於某種個人目的來故意實施,如洩私憤、為達到某種要求而通過聚眾擾亂秩序來施加壓力等等。

3、客體要件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客體是軍事管理區。這裡的軍事管理區,是指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特點、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劃定的陸域、水域的一定範圍內,採取比較嚴格保護措施的區域。

二、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的;長時間或者多次實施擾亂行為的;使用暴力或者採取其他惡劣手段的;糾集人數多、規模大的等。造成嚴重損失,是指導致軍事祕密洩露的,致人傷亡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嚴重政治影響的等。

根據刑法第371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定罪要件包括主體、客體和主觀要件,其中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主體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軍事管理區。在主觀上面,表現是故意,而行為則是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並且情節嚴重的。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也主要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