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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土地使用稅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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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使用要繳納一定的稅收,這是因為國家享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們僅僅擁有使用權,通過利用土地發揮土地的效用從而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因此在享受利益的同時要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稅,這樣更加公平,對此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滕州土地使用稅實施條例的內容。

滕州土地使用稅實施條例

一、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二)小城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後的農村是否列入徵稅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

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徵稅的具體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範圍和稅額計算徵收。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

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徵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徵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徵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儘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

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

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後,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後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

準。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門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二、土地使用稅徵稅物件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

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土地作為一種不動產可以創造很大的經濟利益,國家將土地提供給人們進行開發不僅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提高經濟效益,同時還可以給國家相應的財政收入,通過滕州土地使用稅實施條例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稅的價值所在,大部分的土地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我們也有義務進行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