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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呢

證據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1.92W)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件、圖片、音訊、視訊、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哪些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