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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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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

1、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直接有力的證據,如通過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等各種廣告媒體進行商業宣傳。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標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業性。

如某企業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當地報紙上公告其商標被該地方政府授予某種榮譽稱號的證據,此種證據為政府公告,不視為使用商標的證據。在新聞媒體上作新聞報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標,由於其是以新聞的性質刊登的,不具有商業性質,同樣由於其不是“廣告”而不視為使用證據。

2、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視為該商標的使用,但應當由註冊人向商標局提供上述使用證明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於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

二、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1、依法使用商標,不違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商標,不得隨意對註冊商標進行更改,不得超商品(服務)範圍使用註冊商標。

2、恰當使用商標:這樣使用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演變成通用名稱,尤其是暗示性的商標和臆造詞作商標,更要注意這一點。

(1)將產品的通用名稱與其商標一起使用。

(2)使用商標通告。

(3)以特別字型使用商標。

(4)以正確的語法使用商標。

3、突出使用商標:意為將商標置於包裝或標識顯著的位置,在當前,很多企業並不重視這方面,把商標設計的很小,放在不起眼的位置,實際上等於形同虛設。

4、當商標註冊成功之後,需要長期的使用商標,商標的信譽建立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在選擇好商標之後,需要堅持使用該商標,儘量經常更換,尤其是當企業商標具有一定影響時,需要堅持使用下去,文字、色彩、圖案都不要變。

三、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有哪些

1、發票發票是商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開具的收款憑證。因此,它可以有效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家應填寫並定期保留寫有註冊商標全稱的發票,為商標的使用保留證據。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機打發票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雖然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明能力,但是很多在簽訂的時候看似嚴謹的條款,卻對於商標的內容沒有提及或標識不太明顯,影響了合同的證明效果。特別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寫明商標的事項,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提醒您,在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時候,一定要明確標註商標的具體內容(如名稱和註冊號等),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證據。

3、廣告宣傳廣告是企業對外宣傳的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大多都會出現在廣告中,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然而,由於一定的侷限性,電視、電臺的廣告不能提供具體的釋出時間,難以作為直接證據。建議您,可以在報紙、雜誌以及各種博覽會、交易會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圖片的宣傳資訊。

4、產品包裝產品包裝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提醒您,包裝如果沒有印製生產日期的話,很難作為具體時間內的商標使用證據,因此還需要其它佐證。

5、產品檢驗報告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一般都會有商標的資訊和時間的標註,這也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製證明材料商標印製的證明材料也是證明商標使用的證據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標的實物,卻無法提供印製的具體時間,因此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予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