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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收據屬於書證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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