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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司法機關是屬於羈押嗎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87W)

屬於。司法機關對羈押期限的規定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期限的羈押。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行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移交司法機關是屬於羈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