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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屬於羈押麼?

強制措施 閱讀(1.8W)

一、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屬於羈押麼?

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拘留屬於羈押麼?

1、刑事拘留與羈押不是包含關係,拘留不是羈押,拘留是強制措施,羈押是一種狀態,被刑事拘留的,處於羈押狀態。

2、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可以從對羈押期限的規定中看出,二者是不一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和羈押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兩者並不存在包含的關係。一般羈押的期限是可以最後被用來折抵有期徒刑等刑罰的期限的,但是拘留的時間並不可以。一般來說,拘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天,而羈押的期限是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