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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羈押是什麼意思 | 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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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羈押是什麼意思 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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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果進入到了起訴審判階段的話,那此時法院根據實際的情況其實也是可以對被告人採取羈押措施的,不過此時羈押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手續來辦理,同時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實際羈押的期限。那這個法院羈押是什麼意思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院羈押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1、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羈押庭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2、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3、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二、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在得知親屬被公安機關羈押後,應先搞清楚羈押性質,是治安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長時間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應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機關在羈押後24小時內會出具書面通知給家屬,家屬不在身邊的非滬籍者,公安機關會將書面通知掛號寄往原籍地。書面通知中會寫明羈押性質、涉嫌的罪名等內容,在搞清楚以上情況後,應儘可能的瞭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情況,並及時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聯絡諮詢。

如對所犯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且確實構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則公安階段律師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經濟條件一般的,在公安階段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可在檢察、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瞭解了相關情況後再決定下一步方案。

對所涉及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如最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則不再有檢察、法院階段。如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則在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律師在看了相關材料後,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或在審判階段作無罪辯護。

通常對於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被告人,才需要實際被羈押,而一般羈押也是在看守所進行,但此時因為法院尚未對刑事案件作出審判,因此也不能確定被羈押的人一定是構成犯罪的。至於法院羈押是什麼意思,上文中作出瞭解答。如果有親屬被羈押的話,此時其實可以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看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