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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超期羈押處理犯罪人員是屬於合法的嗎?

強制措施 閱讀(2.51W)

一、公安機關超期羈押處理犯罪人員是屬於合法的嗎?

公安機關超期羈押處理犯罪人員是屬於合法的嗎?

是不合法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超期羈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後超期羈押,當然也有刑事拘留後的。應當區別情況:

(1)予以釋放;

(2)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3、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機關一直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十分強調不得超期羈押,但對具體的承辦人並沒有什麼強有力的措施,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們司法機關辦案並不是承辦人在獨立辦案,而是整個司法機關在獨立辦案,超期羈押的發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單位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到底該處理誰呢?

4、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或申請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對司法機關來說,還是自我約束的層面,禁止超期羈押並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來強制執行。

有的單位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按照不同案件的型別,辦案人員會提前1到7天收到‘預警通知書’。同時進一步規範退回補充偵查,制定《通知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通知偵查機關在公訴審查期限內補強證據,以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防止變相延長嫌疑人的羈押期限。

有的單位要求各業務部門內勤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加強對案件流程的監控和預警,對即將到期尚未辦結的案件,由內勤制發催辦函,督促承辦人員按期辦結。同時要求案件管理中心對內積極發揮對業務部門辦案流程的動態監控職能,著重做好辦案期限預警通知工作和個案辦理“程式回頭看”督察工作,建立辦案期限預警臺賬,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針對審查逮捕案件提前1天,針對審查起訴案件提前3天,針對自偵案件提前7天,向承辦人發出“預警通知書”,提示辦案人員在期限內審結;對外把好案件入口關,發現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出現超期羈押等程式違法的情形,在案件流轉同時向業務部門發出《應予糾正程式違法提示函》,督促業務部門第一時間糾正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羈押多久

1、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從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偵查期限2個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後,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的案件在一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一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3、法院的審判階段

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一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

綜合上面所說的,羈押犯罪人員是公安機關所擁有的權利,但是如果要超期的羈押的話那麼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在時間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讓犯罪人員繩子於法,自己也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