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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1.51W)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