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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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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5、規定部分特殊類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證明責任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等八類特殊類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所以一般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那麼他就自行舉證,但是也有情況是通過舉證倒置來要求當事人舉證,這種情況多涉及到一些類似於環境汙染的公訴案件。環境汙染這個案件他是公訴,所以在舉證時就由環境汙染人他來舉證,自己是沒有做出環境汙染的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