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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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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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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在法律層面上,至少包括這樣三層意思: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出證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證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其主張;第三,若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後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將可能導致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誰主張,誰舉證”,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常態舉證規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在實際維權中,很多勞動者雖然有一定的維權意識,但蒐集和保留維權證據的意識和觀念卻比較差,由於缺少證據,常常出現“勞動者有理卻寸步難行”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