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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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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離婚
民法總則34條內容是什麼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員和組織包括: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有關人員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