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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誰主張誰舉證”的說法正確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3W)

一、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醫療過錯誰主張誰舉證”的說法正確麼?

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並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於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於醫療糾紛 “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

隨著《侵權責任法》 的實施,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舉證責任倒置”,變成了“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今後患者如果認為醫療機構在治療中存在過錯,就需要舉證證明,否則要承擔因舉證不能而導致的不利後果。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因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也就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二、醫療過錯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其賠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四)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一)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醫療過錯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在舉證原則上,實行“醫療過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患者因醫療過錯受到人身傷害後,如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逾期無法完成舉證的,則會失去勝訴權。患者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注意對醫療記錄、病歷單、診斷證明等進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