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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藝名,能夠起到區分此人與彼人的作用,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因此,對於知名的藝名、網名、筆名等,給予同姓名及名稱一樣的法律保護。【法條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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