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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工傷”(延伸 | 從疲勞到猝死只需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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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後工作死亡不是工傷

幾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工傷”(延伸:從疲勞到猝死只需五步)

【案例】張先生是一名電工,在上夜班期間意外掉入配電室旁邊的汙水井,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死因為醉酒後溺亡。事發後,張先生所在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可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為,張先生為醉酒發生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範疇。為此,張先生的家屬將人保局告上法院,訴其行政行為不合法。

【判決結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格審查了被告人保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最後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張先生確實不構成工傷。

【律師點評】,對於一個事故傷害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目前,關於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要求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

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法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即(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中,也確認了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正因如此,上述案件中,張先生並不能被認定為是工傷。但是,如果是業務員為了業績喝酒致損傷,或領導明知員工有疾病還強迫其陪客戶飲酒,或品酒師在工作中飲酒或醉酒後發生的傷害等,性質則有所不同,並不是只要喝酒就不是工傷。

對於工傷認定的申請,律師提醒大家,工傷申請應該在發生傷害後,由單位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如果單位不主動申請的,職工或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進行申請。申請後,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就可以通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要求待遇;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則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要求重新認定,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法律對勞動者其實也提供了多種救濟渠道,除了工傷認定,按照過錯追究侵權責任也可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

二、工作中流產認定工傷有前提

【案例】阿紅是一名陶瓷廠的員工,去年4月在醫院檢查時,發現已懷孕12周,可當時其還戴著節育器。檢查後不久,阿紅就在公司展廳樣板間整理樣板時突感身體不適,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晚期先兆流產。住了幾天院,阿紅病情穩定了許多便要求出院,誰料一週後再次流血被送往醫院救治,但胎兒終究沒能保住。

阿紅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於工作原因需要蹲著整理樣板磚而導致流產,應屬工傷,而人社局卻認為阿紅不屬工傷認定的範圍。為此,阿紅將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判決結果】阿紅的流產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根據其產前檢查記錄手冊、疾病診斷證明等可知,阿紅屬於戴節育器懷孕,雖然其在工作的過程中感到身體不適被送醫院,但入院及出院診斷均為晚期先兆流產、宮內節育器、前置胎盤狀態,因此阿紅流產完全是自身身體原因所致。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阿紅是上班時受到事故傷害。據此,法院駁回阿紅的請求。

【律師點評】按照法律規定,工傷認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出現的傷害這3個條件。本案中,阿紅的流產雖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兩個條件,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流產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說,工作中流產是否算工傷,還要視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有些流產的情形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如懷孕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了非自己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產等個人損傷的,一般可認定為工傷。但在阿紅一案中,現有證據更有力地證明了流產是阿紅自身原因造成的,而非工作原因。

律師認為,一旦遇到上述情況,司法鑑定結論有時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認定流產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可能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更有幫助。而且,這一工傷認定的標準不僅僅適用於女性流產,其他型別的傷害也一樣,不是所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的傷害都能被認定為工傷,有時,因自身因素導致的傷亡一般不能得到工傷認定。

三、職業病認定需在目錄範圍內

【案例】 小玉是旅社的一名職工,從2003年開始就主要負責餐具清洗的工作。之後,小玉被醫院診斷為手指關節炎。小玉認為,自己10多年在旅社地下室工作陰冷潮溼,導致關節損傷,手腳冰冷,並且其他同事也有的得了關節炎,自己的病就是工作造成的,於是提交了工傷認定的申請。可行政主管部門卻駁回了他的申請,認為他並不構成工傷,理由是他的病不屬於職業病目錄中列明的103種病。

對於這一結論,小玉不能接受,隨即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為原告未能提交其傷害是因工作事故造成傷害的有力證據,也未能提交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而行政部門所作的決定是依法作出的,因此駁回了小玉的起訴。

【律師點評】所謂工傷又稱職業傷害,不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傷、殘、亡,還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疾病的情形。這裡的職業病不同於通常所說的職業病,工傷中所說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確定職業病的過程中,只有診斷出屬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疾病,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病,如長期從事地下礦工作業得了矽肺、塵肺等。而且,病例診斷需有法律規定的機構按程式認定,並不是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就能確認職業病的。一般來說,長期伏案工作導致的腰椎間盤突出可能不被認定為職業病,因為該疾病並不存在於職業病名錄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為扭拉導致的腰椎間盤突出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這也說明,意外事故導致的工傷範圍要遠遠大於職業病。

此外,法官還提示說,工傷申請和認定中有著嚴格的時間和舉證要求,如果錯過了時間,自己的主張可能也難以得到支援。法院就曾審理過這樣的案例,公司幫助勞動者申請了工傷認定,但認定工傷後,勞動者辭職了,公司想要反悔,可由於超過時間,其提起的行政訴訟最終沒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近年來,對於工傷認定採取了更加寬鬆的態度,如工作場所的認定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實際合理的情況。然而職業病目前仍採取列舉制,也期待法律規定方面能更加寬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法官說。

本文列舉的三個案例都是沒有構成工傷的情形,只是便於讀者瞭解哪些不屬於工傷認定的情形,實際社會中,因工作引發的事故更多地是被認定為構成工傷,權益受侵害時,需要第一時間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需要懂得用法律知識提前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傷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