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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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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 除執行財產保全裁定、恢復執行的案件外,其他執行實施類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執行完畢應當製作結案通知書併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並記入筆錄的,無需製作結案通知書。執行和解協議應當附卷,沒有簽訂書面執行和解協議的,應當將口頭和解協議的內容作成筆錄,經當事人簽字後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