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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有什麼區別?

判決執行 閱讀(1.85W)

一、民事案件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有什麼區別?

民事案件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有什麼區別?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式。

根據《民訴法》第257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19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由此可見,終結執行的條件有兩個,兩者缺一不可:(1)經過財產調查,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2)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意終結執行,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

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法院才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之後,法院一般不再主動調查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義務留給了申請執行人,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也就是說,終結執行的裁定做出之後,除非申請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再次申請,執行法院一般不會再次啟動執行程式。

中止執行是指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式,待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程式,繼續執行。

《民訴法》第2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刻意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中止執行

【 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 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 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繼承人繼承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終止,尚未確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 破產申請的,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規定,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小編推薦- 最高法院執行局:執行程式與破產程式的銜接指引 )

(六)執行的標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終結確定權屬的;

(七)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八)仲裁裁決的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九)執行依據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 再審的,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的除外;

(十)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 犯罪嫌疑的,或者執行標的物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可以中止執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後,該第三人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

(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 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的。

三、終止執行

【終結執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四)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五)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六)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八)被執行人在破產程式中與全體債權人達成破產和解協議經破產法院確認並已履行完畢的;

(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十)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執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定》,辦理了 委託執行手續,且收到受託法院立案通知書的;

(十二)特定物的執行中,特定物毀損、滅失,雙方當事人對摺價賠償又不能協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繳納罰金的;

(十四)行政執行標的滅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由此得出,執行中止就是因為一些可以解決的客觀原因,導致暫時沒辦法執行,待客觀原因消除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執行終結就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執行或者不可能執行,因而終結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