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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非訴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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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非訴案件的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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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請執行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其中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行政案件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新法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2年,而且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並且統一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規定。勝訴的當事人,不必再提心吊膽了,生怕時間被錯過。而今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執行期限的延長,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執行期限是指法律文書生效以後,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期限。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請執行期限歸屬於訴訟時效,而明確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的不可改變的除斥期間的性質。而在行政法方面卻未有改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仍然將申請執行行政非訴案件的期限規定為除斥期間性質,此規定有待於立法部門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