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6.11K)

一、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麼?

執行立案結案規定是什麼?

現在這個最高法院執行立案結案規定的,一般稱執行案件包括執行實施類案件和執行審查類案件。執行實施類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審判機構移送、受託、提級、指定和依職權,對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強制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予以執行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

二、刑事案件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三、執行和解怎麼結案?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會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如果已經對和解執行履行完畢,法院會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和解的案件執行和解之後,雙方會達成和解協議,並且法院會以終結的方式進行結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如果執行人自覺履行的話,不用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自覺履行,可以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