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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件怎麼結案

根據所處的法律階段不同,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三種結案方式和處置程式:
一、公安機關立案後,經過初步調查取證發現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將會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的嫌疑人,終結法律程式。
二、嫌疑人被拘留的證據嚴重不足的案件,檢察院將不會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將獲得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無法在後續的調查取證中獲得有效證據,嫌疑人將不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取保候審解除,嫌疑人將不會被審判,更不會被判刑。
三、移送起訴到法院的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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