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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套法院不分給原告房子怎麼辦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1W)

原告可以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勝訴之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再去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去執行庭立案,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進行執行。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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