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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內容都有什麼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2.55W)

職業病診斷鑑定結果直接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嚴格依法作出,根據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鑑定事由;
(2)參加鑑定的專家情況;
(3)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期別);
(4)鑑定時間
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在鑑定書上簽字,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職業病診斷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傳送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鑑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資訊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鑑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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