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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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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一般都是當事人在工作的過程當中才潛移默化的被感染的,所以有些職業病在前期發現了以後還是可以通過科學的治療加以改善的,平時如果將所有的精力都投入了工作當中,發現身體不適也不及時的檢查的話,就很容易忽略職業病的存在。對部分已經得知自己屬於職業病的員工比較關心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做出詳細介紹。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職業病鑑定書須包括患者職業病接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依據的診斷標準、診斷結論等方面的內容,應由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簽名後出具,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稽核蓋章後並加蓋"專用章"方為有效。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資訊;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稽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二、職業病診斷需要哪些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職業病診斷檔案應該包括哪些?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儲存,檔案應當包括: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二)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包括參加診斷的人員、時間、地點、討論內容及診斷結論;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機構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職業病鑑定期限是多久?

(一)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二)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三)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譬如確診為職業病或是不屬於職業病,如果確認了屬於職業病的話,那應該具體的交代清楚職業病的名稱,和具體感染的程度以及參考的相關依據等。並且不加蓋公章的職業病證明書沒有任何效力,正規的職業病鑑定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一般都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