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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衛生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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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懷疑自己因為工作原因患得職業病或者受到職業傷害時,如何認定職業病,需要根據衛生部《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向相關單位申請職業病鑑定,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關於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衛生部有統一明文規定。

關於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衛生部的規定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2013年公佈實施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當事人申請鑑定時,只需提供鑑定申請書和原診斷證明書(已作首次鑑定的需要提供鑑定書)等。

一、關於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衛生部的規定是什麼

1、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後,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資訊;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稽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3、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衛生部統一規定格式,其內容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生共同簽署,且參加診斷的醫生必須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一份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須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稽核蓋章後方有效。